(2020年12月2日民进十四届四中全会审议批准,2021年1月21日民进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民主促进会(以下简称民进)参政议政工作,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会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参政议政工作,是指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的各项工作,包括调查研究、议政建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活动和相关的自身建设工作。 第三条 参政议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按照《会章》对参政议政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意见建议,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 第四条 参政议政工作的主要原则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遵守参政议政有关制度和规定。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的大政方针和中心任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上双向发力。 (三)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聚焦重点和难点问题,建务实之言,献有效之策。 (四)坚持集智聚力,发挥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作用,联系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会外专家和群众,汲取多方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应当把学习和研究作为参政议政工作的首要任务,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的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准确理解和把握国家和地方发展大局,确保参政议政工作的性质和方向,明确参政议政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第六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应当把参政议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年度计划,开展专题研究,建立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第七条 民进中央负责制定全会参政议政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指导和督促全会相关工作;地方组织贯彻民进中央部署,按照上级组织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参政议政工作,指导和帮助下级组织开展工作。 第八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负责完成各项参政议政任务,保证质量。民进中央与省级组织应当加强参政议政工作的上下联动,各级地方组织应当加强参政议政工作的横向协作,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全会合力。 第九条 民进中央机关参政议政部门负责民进中央参政议政日常工作,执行民进中央决定,指导、联系和协调省级组织机关相关部门工作,联系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省级组织机关应当设参政议政工作部门,其他地方组织机关应当设工作部门或安排专人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根据实际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作为参政议政工作机构,建立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专门委员会由会员组成,承担和完成本级组织部署的参政议政任务。 第十一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特邀人员制度,邀请专家参与参政议政活动;特邀人员按照组织要求,参与参政议政活动。 第十二条 民进中央应当定期举办论坛、研讨会、座谈会等参政议政活动,建立和完善会内外共建共享的活动平台,深化联系合作,提高建言质量,扩大社会影响力。各级地方组织根据履职需要,创办参政议政活动平台。 第十三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建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制度,畅通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及时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必要时进行解释和引导,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凝聚共识的工作。 第十四条 民进各级组织、全体会员,特别是担任政府和司法部门、民进各级组织领导职务的会员,应当履行职责,遵守《会章》,积极参与参政议政活动。 第十五条 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担任各级政协委员的会员,应当依法履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职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参加人大、政协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认真做好议案、提案、意见建议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 第三章 调查研究 第十六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应当把调查研究作为参政议政的基础性工作,建立调研工作规范,确保在发表意见前开展调研,确保言之有据。 第十七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根据参政议政工作年度计划,确定重点调研选题,制定调研计划及活动方案,向专门委员会、下级组织发布;对突发重大事件开展调研,事先应当制定应急调研工作预案。地方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组织报送年度调研计划。 第十八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应当围绕调研选题,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研究,掌握政策内容,明确调研和建言的依据,切实发挥资政作用。 第十九条 调研活动方案应当包括调研提纲、调研方式、活动安排、调研人员、经费预算等内容;制订重大调研活动方案,事先可开展研讨或预调研,提高方案的可行性。 第二十条 调研活动应当按照调研提纲,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组成调研组或专家组,开展联合调研或委托调研等方式,采取资料收集、现场考察、集中座谈和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网络调查、定点跟踪和随机抽样等方法,力求深入、客观、务实,充分了解实情。 第二十一条 调研活动中应当加强对群众的引导和帮助,在广泛接触中倾听意见,宣讲政策,开展服务,促进和谐,发挥凝聚共识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调研活动中和结束后,应当组织专题研讨,全面分析调研情况,准确把握主要问题,深入研究意见建议,形成调研报告,保证建言质量。 第二十三条 民进中央与省级组织的调研成果应当共享,省级组织应当向民进中央报送年度参政议政成果。 第二十四条 调研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规、政策和纪律,体现严谨求实、廉洁规范的良好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五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定期开展参政议政工作研讨,完善年会制度、片会制度和联合调研机制,交流情况,研究对策,推动工作。 第二十六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建立会外联系制度,加强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高校、科研院所的联系与合作,体现优势互补,服务参政议政需要。 第二十七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加强参政议政人才队伍建设和履职能力建设,完善集智聚力的工作机制,建立专家库,充实专门委员会、专职干部队伍,加强学习、培训和锻炼,发挥人才队伍作用。 第二十八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加强参政议政信息化建设,民进中央网上参政议政平台要为全会参政议政工作服务,保障信息和成果共享。 第二十九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建立参政议政成果反馈和奖励机制,及时了解参政议政成果获得批示的情况,收集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意见建议的吸收采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参与各方反馈。不断完善成果奖励机制和具体奖励办法,保护广大会员和会外专家参与参政议政工作的积极性。 第三十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保障参政议政活动经费投入,严格财政经费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参政议政工作及人员的考核、奖励、监督和纪律处分,按国家法律法规、监察制度和本会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级组织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本级组织相关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民进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