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日民进十四届四中全会审议批准,2021年1月21日民进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民主促进会(以下简称民进)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工作(以下简称政治协商工作),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会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治协商工作,是指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履行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职能的各项工作,包括政党协商工作、政协协商工作和相关的自身建设工作。 第三条 政治协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按照《会章》对政治协商工作的要求,贯彻本会的政治纲领、基本任务和工作总则,以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为第一要务,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 第四条 政治协商工作的主要原则是: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遵守政治协商有关制度和规定。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的大政方针和中心任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上双向发力。 (三)坚持继承和弘扬爱国、民主、团结、求实的优良传统,为政治协商活动营造良好氛围,坚持讲真话、建诤言,客观反映情况和问题。 (四)坚持民主协商、求同存异、依法有序、积极稳妥,提高协商质量,遵守保密纪律。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应当把政治学习作为政治协商工作的首要任务,全面理解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加强对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对政治协商的方针政策,准确把握政治协商的性质、定位和作用;贯彻中共中央、地方党委和全国政协、地方政协关于协商工作的部署,认真参加协商材料阅读、政策解读、专题报告、情况通报等活动,做到知情明政。 第六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应当把政治协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民进中央负责明确全会政治协商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指导和督促全会相关工作;地方组织贯彻民进中央部署,按照上级组织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负责各自的政治协商工作,指导和帮助下级组织开展工作。 第七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负责完成各项政治协商任务,加强政治协商工作的联系合作,保证政治协商质量。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上级组织完成政治协商任务。 第八条 民进中央机关参政议政部门负责民进中央政治协商日常工作,执行民进中央决定,指导、联系和协调省级组织机关相关部门工作;省级组织机关应当设参政议政工作部门,其他地方组织机关应当设工作部门或安排专人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九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统筹政治协商与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工作,完成各项任务,协调工作过程,提高履职效能。 第十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根据协商民主制度,结合实际,重点参与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支持会员以个人身份参与各种协商民主活动,为凝聚共识、汇集力量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收到协商意见的办理结果后,领导班子要传阅、研究,根据要求提出意见,做好存档工作。 第三章 政党协商 第十二条 民进中央应当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政党协商的制度和政策,准确把握政党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的有关重要文件; (二)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 (三)国家领导人建议人选;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五)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等重要问题; (六)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民进中央领导班子应当根据中共中央对年度会议协商计划征求意见的要求,提出意见建议。应当积极落实中共中央提出的年度会议协商计划和重点考察调研,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协商的任务、环节和方式,深入调查研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民进中央负责同志应当参加中共中央或委托中共中央统战部召开的专题协商座谈会、人事协商座谈会、调研协商座谈会和其他协商座谈会等会议协商活动,并由主要负责同志在会议中提出协商意见建议。民进中央应当建立意见建议形成的规则,根据协商议题需要,事先组织开展研究和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民进中央负责同志应当积极参加中共中央或委托中共中央统战部召集的约谈协商活动,事先准备协商内容,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民进中央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共中央统战部约请中共中央负责同志个别交谈,就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民进自身建设等重要问题反映情况、沟通思想。 第十六条 民进中央应当积极参加中共中央就有关重要文件、重要事项征求意见建议的书面协商活动,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应当规范书面意见建议报送工作,事先组织学习文件、研究议题、开展调研、起草报告,经分管领导初审,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报送。民进中央可以调研报告、建议等形式,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民进中央负责同志可以个人名义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地方组织参照本章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参与政党协商工作。 第四章 政协协商 第十八条 民进中央应当学习和贯彻全国政协章程,把握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 (二)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 (三)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 (四)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民进中央应当积极参加全国政协的会议协商活动,参与政协协商工作,包括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双周协商座谈会、远程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界别协商、网络主题议政等。参与举办全国政协安排的会议协商活动。 第二十条 民进中央应当规范会议协商活动,预先组织学习文件、听取说明、研究议题、开展调研、起草报告,经分管领导初审,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形成民进组织的意见建议。会前通知民进会员参加会议,安排会议发言人,相关的民进会员应当参加会议,服从安排,做好协商准备。 第二十一条 民进中央应当积极参与全国政协的提案工作,规范提案办理协商活动程序,做好选题、编写、遴选等事宜。领导班子应当事先审议党派提案工作,批准以党派名义提交全国政协的提案;提案应当围绕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结合民进界别特色和优势,实事求是,简明扼要,符合提案规范,具有较高质量;做好政协全体会议前的党派提案情况发布工作、政协全体会议中的党派提案情况宣传工作、政协全体会议后的党派提案情况总结工作,协助做好提案办理和评选工作。协助民进会员中的政协委员以个人名义提出提案。 第二十二条 民进中央应当按照全国政协的安排,做好提出界别小组召集人人选、选派小组工作人员、为政协委员参会提供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地方组织参照本章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参与政协协商工作。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和界别特色,完善集智聚力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高校、科研院所的联系与合作,加强政治协商工作的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加强学习、培训和锻炼,发挥人才队伍作用。 第二十五条 民进中央和地方组织应当保障政治协商活动经费投入,严格财政经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治协商工作及人员的考核、奖励、监督和纪律处分,按国家法律法规、监察制度和本会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省级组织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本级组织相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民进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