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2日民进十四届十一次中常会审议批准,2020年12月29日民进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民主促进会(以下简称民进)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以下统称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会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委员会工作,是指民进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席(主委)会议所承担的工作。本条例适用于民进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盟)委员会、直辖市的区(县)委员会、县(旗)委员会、县级市委员会、省(自治区)辖市的区委员会。 第三条 委员会是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负责完成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提出的闭会期间的目标任务;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建立会员或代表联系制度,处理会员或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接受会员或代表的监督。 第四条 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以《会章》为依据,加强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升委员会工作水平,进一步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 第五条 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定位,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三)遵守《会章》和会内制度规定,按照民进组织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自身建设。 第六条 委员会的人选,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经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委员会的委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增补委员的,应当由主席(主委)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需辞去和免去委员职务的,由主席(主委)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设常务委员会的可先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死亡、丧失国籍的,委员职务自动终止。地方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辞免需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委员职务自动终止的,需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七条 各级委员会要执行民进的组织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提出工作要求,检查工作情况;下级组织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策,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实施,不设常务委员会的由主委会议负责实施。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策,由主席(主委)会议负责实施。主席(主委)会议闭会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由主席(主委)办公会议负责开展相关日常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应当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主席(主委)会议成员组成的领导班子应贯彻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主席(主任委员)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维护团结,服从集体决定,支持领导班子和主席(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十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主委)会议和主席(主委)办公会议,议事决策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达到应出席人员的二分之一会议方可举行;重要决定和决议应当在协商讨论基础上进行表决,由召集人确定表决事项和表决办法草案,表决前应当先对表决办法草案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按表决器等方式,逐项或多项合并进行,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三项。表决事项和表决办法经出席会议人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委员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解决自身问题能力,完善和执行领导班子岗位责任制、议事决策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等,规范各项活动,践行优良作风,推进会务公开,加强对附属单位的管理,成为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工作高效、团结合作、廉洁自律的领导集体。 第十二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主委)会议和主席(主委)办公会议应当建立和执行请假制度。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当按请假制度提出申请并获批准。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相关工作的考核、奖励、监督和纪律处分,按国家法律法规、监察制度和本会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 中央委员会工作 第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名额由上一届中央委员会或中央常务委员会提出,由中央提名和省级组织提名构成,应当包括民进中央领导班子成员、秘书长,省级组织主任委员、省级组织领导班子部分成员,部分民进代表人士,民进中央机关部分部门负责人等。委员人选应当体现民进特色,在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上一届中央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五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常务委员名额由上一届中央常务委员会提出,应当包括民进中央领导班子成员、秘书长,省级组织主任委员和民进部分代表人士。候选人建议人选由上一届中央委员会主席会议提出。 第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主席、副主席名额和候选人建议人选由上一届中央委员会主席会议提出。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即为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会工作,对外代表本会。中央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履行以下职权:(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二)听取、审议和批准中央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五)决定中央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六)必要时调整少部分中央委员、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中央委员会召集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代表大会制度,作出召开代表大会的决定。在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由中央常务委员会提出大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交全国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讨论并决定提交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会章修正案等,做好会议其它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中央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中央委员会决议和决定;(二)召集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议程和日程,审议提交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其它文件;(三)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四)听取主席会议工作汇报;(五)决定中央机关工作部门设置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免,决定中央专门委员会设置和主任的任免;(六)决定对中央委员的处理和纪律处分,提交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追认;(七)研究主席会议提交的其它重要事项,作出必要的决定。 第二十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贯彻中央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领导中央日常工作,其中包括:(一)组织开展集体学习;(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议程、日程和报告的草案,提交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三)向中央常务委员会汇报工作;(四)向中央委员会提出中央监督委员会组成人选;向中央常务委员会提出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免建议,提出中央专门委员会机构设置和主任的任免建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的任免;(五)审议全会的其它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主席会议闭会期间,可由主席办公会议组织实施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开展中央日常工作,其中包括:(一)组织开展集体学习;(二)研究和审议主席会议的议题、议程、日程和报告的草案,提交主席会议;(三)决定中央机关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并向中央常务委员会通报,批准中央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任免,提出中央专门委员会副主任的任免建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四)审议全会的其它重要事项、民进中央的活动、报告和文件等,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全面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做好全会的日常工作,联系并协调副主席的工作、领导秘书长的工作。专职副主席分管中央部分工作、联系中央机关相关部门;兼职副主席分工联系中央部分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第四季度举行,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会议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全体中央委员出席。新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召开,由全国代表大会主席团推定的召集人主持。 未担任中央委员的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民进中央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民进中央副秘书长、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省级组织专职副主任委员列席会议;其他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会议筹备工作由常务副主席负责,秘书长协助统筹,应提前2个月发出会议预备通知,提前1个月发出会议正式通知。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务副主席协调各分管副主席领导相关部门负责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全体中央常务委员出席。 未担任中央常务委员的中央监督委员会委员,省级组织主委,民进中央副秘书长、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会议筹备工作由常务副主席负责,秘书长协助统筹,应当提前1个月发出会议预备通知,提前15天发出会议正式通知。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副主席领导相关部门负责贯彻落实。 第二十五条 主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出席。 民进中央秘书长、副秘书长、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会议筹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提交讨论的会议文件应当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经分管副主席审定;应当提前1个月发出会议预备通知,提前15天发出会议正式通知。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副主席领导相关部门负责贯彻落实。 第二十六条 主席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常务副主席、专职副主席出席。 民进中央秘书长、副秘书长、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席决定。 主席办公会议议题由主席、常务副主席和专职副主席及机关各部门提出建议,会议议程经秘书长和常务副主席审核后报主席批准。议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 会议筹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提交讨论的会议文件经分管副主席审定,应提前1周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副主席领导相关部门负责贯彻落实。 第二十七条 上述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或其它文件,由中央委员会主席签发,或主席授权常务副主席签发。 办公厅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并常务副主席审核后送主席签发,或由主席授权常务副主席签发。 会议纪要应当分送中央委员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省级组织、中央机关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除以上范围外,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议纪要应当送中央委员,主席会议的会议纪要应当送中央常务委员。 第三章 地方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地方委员会关于成立、调整、撤销下级地方委员会等事项,应当充分调研,提出方案,与同级党委统战部门及有关的下级党委统战部门协商,经主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中央批准。 第二十九条 地方委员会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名额由上一届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应当包括同级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秘书长,所属下一级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领导班子部分成员,部分民进代表人士等。委员人选要体现民进特色,在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委员名额和人选需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第三十条 地方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报上一级组织批准,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各级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本级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三十一条 地方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同。同级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即为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三十二条 地方委员会在同级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级地方组织的工作,对外代表本级地方组织,行使以下职权:(一)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的报告;(二)讨论和决定本级组织的重大事项;(三)选举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四)必要时经上一级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同级委员会的少部分成员。 已成立监督委员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听取、审议和批准同级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决定同级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十三条 设有常务委员会的地方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在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同级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召集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议程和日程,审议提交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其它文件;(三)向同级委员会报告工作;(四)听取主委会议工作汇报;(五)决定同级机关工作部门设置和秘书长任免,决定专门委员会设置和主任的任免;(六)决定对同级委员会委员的处理和纪律处分,提交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追认;(七)研究主委会议或主任委员提交的其它重要事项,作出必要的决定。 未设常务委员会的,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同级机关工作部门设置和秘书长任免,决定专门委员会设置和主任的任免,听取同级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任命情况。 第三十四条 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委会议,根据同级地方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领导同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中包括:(一)组织开展集体学习;(二)听取和审议同级常务委员会或全体会议的议题、议程、日程和报告的草案,提交相关会议;(三)向同级常务委员会汇报工作;(四)提出同级委员会秘书长的任免建议;任命副秘书长和同级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并向同级常务委员会通报(未设常务委员会的,向同级委员会通报);审议批准同级机关其它人事任免事项;提出专门委员会机构设置和主任的任免建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的任免;(五)审议主任委员提交的其它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决定。 已成立监督委员会的地方委员会主委会议向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同级监督委员会组成人选。 第三十五条 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委员会全体委员出席。 根据工作需要,由同级委员会主委会议或主委办公会议决定列席人员。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会议由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全体常务委员出席。 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决定列席人员。 第三十七条 主委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会议由同级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出席。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委员提出,副主任委员及机关各部门提出建议。 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决定列席人员。 第三十八条 主委会议闭会期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委办公会议,研究落实主委会议的具体工作任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九条 上述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纪要或其它文件,由主任委员签发,或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省级组织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本级组织相关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民进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