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3日民进十四届三十四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9月3日民进中央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史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发挥基地作用,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史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地,是指由民进各级组织或其他单位主办的,体现多党合作历史、具有会史资料收集、研究和学习教育宣传功能的纪念场所,是各级组织开展会史学习、教育、宣传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基地设立在民进重大事件和民进先贤生平事迹纪念地。主要包括: (一)民进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发生地; (二)民进先贤生前主要的工作、生活场所和纪念场所; (三)以民进会史或民进先贤为主题的大型常设展览; (四)其他展现多党合作光辉历史、具有史迹价值和民进会史教育意义的地方。 第四条 基地设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设施和较强的接待能力; (二)具有较为充实的民进相关内容; (三)基地主管单位支持。 第五条 基地设立的流程是: (一)民进各省级组织就属地内符合条件的纪念场所向民进中央提出书面认定申请。省级以下组织的申请,由所在地省级组织向民进中央提出; (二)民进中央有关部门考察后,提出认定建议,报民进中央主席办公会议审议; (三)经审议通过的,以民进中央办公厅名义向所在地省级组织书面回复认定文件;经认定的基地,可悬挂统一规格的“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史教育基地”铭牌。 第六条 基地由提出申报的各级组织负责管理,确保基地面向全国民进组织和会员提供参观服务,并不断更新丰富民进内容,发挥其教育功能。各级组织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积极争取所在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支持,密切与基地主管单位的日常联系,不断推动基地建设; (二)积极协调有关方面保障基地经费、场所和工作人员配置,改善展出和存放条件; (三)积极参与基地日常管理和维护,通过建言献策、沟通协商、组建志愿者队伍等方式,促进基地健康发展; (四)不断收集、更新和丰富民进内容,聚集相关研究人才、团结有关研究力量,把基地建设成为有关史料收集和研究的中心; (五)将基地建设和当地民进基层组织活动结合起来,提高使用效率。 第七条 民进中央有关部门通过定期检查、召开会议、交流经验等方式,促进基地建设。对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基地,经民进中央主席办公会议同意,取消相关的认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民进中央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3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