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30日民进十四届二十六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1月11日民进中央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档案,是指证明会员身份、记载会员会内表现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会员档案包括: (一)入会材料。主要包括入会申请书,《中国民主促进会入会申请表》,入会培养考察材料等; (二)会籍变更材料; (三)组织关系转移材料; (四)会内纪律处分材料; (五)其他材料。 第四条 按照会员属地管理的原则,省级组织负责本省会员档案的相关工作。省辖市级组织或省级组织负责建立并管理会员档案。会员档案管理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五条 应按照“一人一档”的原则建立会员档案。退会、开除会籍的会员,死亡会员的档案须另行保存备查,不得销毁。 第六条 省级组织或省辖市级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员档案的管理,主要职责是:及时收集、鉴别和整理会员档案材料,及时增补所缺材料;按照规定办理会员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做好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管和保护工作。 会员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当做好工作交接。 第七条 会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应当真实、全面、及时、规范,可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充实完善会员档案内容。 第八条 会员档案材料归档前应当认真审查鉴别,重点审查是否办理完毕,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对缺少的材料应当及时收集补充。 第九条 应当定期对会员档案进行新材料的补充和整理工作。 第十条 会员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提供使用,除组织人事部门因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借阅会员档案。查借阅会员档案,必须履行相关手续,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会员档案应随着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及时转递。转递会员档案一般采取邮寄方式,不得交由会员本人自带。转递档案要填写《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档案转移通知》,详细登记转递情况。转出组织转递会员档案时,应当保证会员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整,填写《会员档案材料清单》,密封包装并加盖公章;移交会员档案正本,留存副本备查。转入组织收到会员档案后,应当审核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退回转出组织。会员档案转递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省级组织或省辖市级组织应当定期检查会员档案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管理措施,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员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民进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