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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促进会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印发

 
作者:民进湛江市委会   发布时间:2022-03-18 10:47:25

日前,民进十四届二十一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民主促进会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全文如下:

中国民主促进会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20年1月21日民进十四届二十一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2月28日民进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民主促进会(以下简称“民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民进规章制度的权威性、统一性、系统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国民主促进会规章制度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进中央监督委员会,民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和民进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报备机关”)制定的民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报备机关在履行职能和自身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

  (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容的文件;

  (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工作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

  (三)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

  (四)其他按照规定不需要备案审查的文件。

  第三条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民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

  (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第四条 民进中央(以下简称“审查机关”)承担备案审查工作主体责任。

  民进中央办公厅作为审查工作机构,负责牵头办理备案审查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共同发挥审查把关作用。

  报备机关负责贯彻落实审查机关工作部署,按照职责要求积极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第二章 报 备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报备的民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自获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报备机关报备,备案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施行。

  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备的,审查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报,必要时可以通报。

  第六条 报备民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备案说明,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备案报告为正式的公文,向审查机关报告备案事项。

  备案说明应包含备案规章制度制定的必要性、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重要数据指标来源、征求意见及协商研究、审议签批等情况。

  第七条 报备机关应当在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布的民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审查机关备查。

  第三章 审 查 

  第八条 审查机关对符合审查要求的报备民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登记,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中国民主促进会规章制度制定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各项原则;

  (二)是否同上位民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同位民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三)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四)是否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五)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六)名称使用是否适当,体例格式是否正确,表述是否规范;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问题。

  第九条 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审查机关可以要求报备机关作出说明。

  报备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就有关事项说明理由和依据,同时可以提出处理措施。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条 审查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对报备的民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督促报备机关及时办理。审查处理决定,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报备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审查机关的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对审查中没有发现问题的民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直接予以备案通过,并及时反馈报备机关。

  审查机关发现已经备案通过的民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启动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报备的民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向报备机关提出书面提醒:

  (一)有关政治表述不够规范的;

  (二)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可能产生偏差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有关规定不够合理的;

  (四)制定程序不规范的;

  (五)上级精神发生变化或者新的措施即将出台,需要报备机关了解掌握的;

  (六)名称使用、体例格式、文字表述等不规范的;

  (七)其他需要提醒的情形。

  报备机关在收到书面提醒后应当主动整改,并在30日内向审查机关报告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报备的民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审查机关应当不予备案通过,并要求报备机关进行纠正:

  (一)违背政治性和合法性原则的;

  (二)同上位民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三)明显不合理的;

  (四)不符合制定权限的;

  (五)其他需要纠正的情形。

  报备机关应当在收到纠正要求后30日内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纠正后的民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符合要求的,审查机关按程序予以备案通过。报备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纠正问题或者报告有关纠正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审查机关可以作出撤销相关民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十四条 对未发现问题的民进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一般在30日内完成审查处理工作。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处理时间,但一般不超过3个月。

  备案审查工作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审查机关应当及时梳理总结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综合分析利用,推动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相关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六条 备案审查工作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监督和纪律处分,按国家法律法规、监察制度和本会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民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应当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相应的备案审查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民进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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